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英国政府新高技术移民规定被高等法院法官在司法复核裁判决定!─英国在老条例下的高技术移民签证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在英国合法居留
2008年04月09日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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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4月8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 在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对英国内政部的一起高技术移民续签司法复核案 (Case No: CO/924/2007)审理中做出判决,裁定英国内政部的2006年11月7日实施的新高技术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新法没有溯及力。只要符合原来(2006年11月7日之前)续签的条件,内政部应该给老高技术移民人士3年的续签和永久居留权。
焦建功
英国移民专署委员会(OISC)注册专家级,英国法律委员会(LSC)高级移民法律顾问,英国移民律师执业者协会会员 (IL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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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8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 在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对英国内政部的一起高技术移民续签司法复核案 (Case No: CO/924/2007)审理中做出判决,裁定英国内政部的2006年11月7日实施的新高技术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新法没有溯及力。只要符合原来(2006年11月7日之前)续签的条件,内政部应该给老高技术移民人士3年的续签和永久居留权。

这次司法复核申请,以英国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为原告方,代表众多的老高技术移民客户。被告是英国内政部。双方都请了英国资深的皇家御用大律师。经过了长达1年的诉讼。这次的司法复核争论的焦点是:针对2006年11月7日实施的高技术移民计划中对那些原来已经在英国持有高技术移民签证的人士是否应该按照实施后新的高技术移民计分制标准进行评估和许可继续在英国居留。

2002年1月英国政府为了吸引世界各国的人才到英国,通过了一个高技术移民的计划,目的是为促使英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做贡献。这个方案当时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文凭,学历,工作经验,收入,工作成就以及有技能的配偶等方面获得相应规定的分数,就可以申请到英国一年的高技术移民签证(以后改为2年),然后等一年(或者2年)到期续签时候,若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步骤开展一些经济活动,申请人和家属就可以得到3年的续签。总共在英国按照高技术移民条例住满4年后,申请人和家属就可以申请英国的永久居留。当时对英文水平和工资收入等都没有具体的要求。

后来英国内政部分别在2003的10月, 2005年的4月,和2006年4月对高技术移民计划进行了修改。在2006年11月7日实施的新高技术移民方案中,取消了工作经验和配偶分等的分数规定,并且增加了英语必须达到雅思6分的要求。而且还规定,从2006年11月7日开始,不管新旧高技术移民的申请和续签,一律按照公布的新高技术移民方案审批。这次的改变, 在过度方案中,仅仅对已有8个月以上有工作的人士才可以转为工作签,和自雇人士符合条件才可以续签,到对英语的要求是所有人士到要有相当于雅思6分的水平。

这个新政策溯及了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已经获得高技术移民大约49000人。

英国内政部的边境和移民局的法律代表Susan Shaw 在提交司法复核的一份证词中讲述了内政部修改老高技术移民方案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一些调查数据显示,旧的高技术移民方案不能够完全有效地吸引和选择高技术人才,在申请续签时候评估申请人对英国经济的贡献方面缺乏力度。他还提到原来的方案没有定义高技术移民的概念。从调查的样本来看,许多得到续签的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并没有达到高技术的要求。因此,内政部决定要改变旧的高技术移民方案。同时,他认为,这种改变并没有限制了高技术移民的续签,只有很少部分的人士会离开英国,而且他认为这正是那些没有对英国经济做贡献的人士。

法官引用了国会共同人权委员会的报告说,那些获得高技术移民的人士已经采取了重大的长期的目标把英国作为自己的家园,他们辞掉本国的永久期的工作,卖掉的房子,重新安排了家属和孩子,对财物进行了安排,申请了房屋贷款,变卖了生意,做出了长期的财务方面的经济方面的和合同方面的安排计划,配偶安排了新的工作,孩子在英国上了学等。而这种政策的收紧,使这些人在英国的续签变得不可能。法官因此识别这种改变对申请人的关联和可能的影响有多大。

在审查新的高技术移民该不该对老高技术移民人士有溯及力问题上,英国内政大臣Liam Byrne曾经对英国移民律师协会(ILPA)写信质疑回信做出了解释。他认为之所以改变高技术移民的政策是因为要确保那些在高技术移民计划之下的人士是对英国经济有贡献的人士,来确保申请条件清晰,更加客观和措施得力。政府应该有责任改变政策来确保高技术移民续签人士贡献英国经济。做出改变移民规定的权利是1971年英国移民法赋予内政部的权利。Liam Byrne还辩解说,英国政府从来没有保证申请人可以得到续签和拿到永久居留权。对高技术移民人士来讲,常常存在续签和永久申请不批准的风险。

但是针对内政大臣Liam Byrne的解释理由,法官乔治.纽曼认为不能令人满意。他认为旧的高技术移民计划是整合一体的,政府不能改变以前已经实施的且已经安排好的方案。

在判决中,法官还考虑了政府制定高技术移民规定的宗旨。他认为,高技术移民被吸引到英国来肯定不是仅仅为了一年的许可,而是针对一年以后他能够符合续签的条款和原则,得到继续留在英国的权利,直至最后英国的永久居留权。法官对高技术移民方案的整体的印象解释是对高技术移民条件的准入和随后这种规定的不可变更的承诺。真正的问题是,作为赋予政府的一部分的承诺,当政府继续实施这个计划(高技术移民计划)的时候,政府不应改变原来的规定。

法官在判决书第30节总结,在老高技术移民方案之下,一般申请人应得到12个月签证,或者2年的签证(在2006年4月后)。申请高技术续签的人士应当证明他们已经采取合理的步骤,拥有合法的经济活动,在被雇佣,自雇或者二者都有的情况下。同时也要达到移民规则138的要求。然而由于文字表述“由于文件签发的时间”在移民规则135A(i)中的表述,申请人在申请续签的时候没有义务证明他仍然符合最初的高技术移民计划原则。

法官在判决书第31节判定,高技术移民续签申请一般应给予3年,和如果高技术移民签证已经连续4年,一般应给予永久居留权。

之后,法官就内政部的过渡期方案进行分析。在2006年11月的实施新的高技术移民规则中,对已有或者少于12月签证人士已经有8个月为雇主工作或者如果有超过12个月以上签证已经为雇主工作12个月的高技术移民人士,可以转工作签证而不用通过申请工作许可所必须要求的劳动力测试条款。对申请人士(雇主)来讲有42天的宽限期申请工作许可。对自雇人士没有通过计分制的若达到其他条件,也可以获得延期。但是,法官认为,工作许可是由雇主决定申请工作许可,雇主也会在雇员无法掌控的理由下取消工作许可。当家庭成员和工作许可的人士居住一起,这种状况可以导致不确定性和扰乱家庭生活的潜在可能性。通往永久居留的路程将从得到工作许可时候算起为5年。到2008年4月1日止还不知道,就高技术移民人士而言,法官还不清楚,在英国作为高技术移民身份的期间,是否算作这5年(工作许可)能够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时间。因此在判决书中,法官不赞同于基于工作许可而得到的居留与按照高技术移民之路得到的居留相同。

有些人可能认为把不能满足高技术移民条件的人士转为工作许可可能是一个好的创意。但法官不这样认为。他认为,这些人士转为工作许可,会让他们留在一个没有优势的体制里,会干涉他们可能原本就可以得到的高技术的工作机会。因此他倾向于还是没有转工作许可的选择为好。

在判决书的中间和最后部分,法官对新高技术移民的影响力,新法实施在种族方面的影响,合法的期待方面,重大公共利益和涉及的种族关系法案做了详细透彻的分析和观点阐述。

在是否影响公共利益的分析中,法官发现没有明显的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针对内政大臣关于老的高技术移民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高技术移民人才的理由,和老高技术移民政策不利于英国经济的解释,法官说,这是老高技术移民体制本身的错误,这不是高技术移民人士物质的过失。最后法官还认为内政部在滥用权利。

在这次司法复核中,英国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英国移民律师协会(ILPA)及其会员,和英国国会共同人权委员会,印度,中国的高技术移民人士,自始至终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法官的判决代表了上千高技术移民及其家属的心声。从本案可以看出,团结就是力量。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有机会成功。